非法销售“荐股软件”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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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肖飒近些年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已然成为股票投资领域的新宠,但是也成为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高发地带。笔者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分析非法销售“荐股软件”行为涉嫌的刑事犯罪。案例2011年5月...

肖飒

近些年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已然成为股票投资领域的新宠,然而同样成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多发地带。笔者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分析非法销售“荐股软件”行动涉嫌的刑事犯法。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案例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2011年5月,被告人符某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广州市金追踪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下列简称“金追踪公司”)后,前后聚拢被告人符某、黄某甲、叶某、梁某、郭某甲、潘某甲通过金追踪公司及包含黄某甲于2012年9月成立的广州市宏启信息有限公司、叶某于2013年4月成立的广州市昌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代理经销商,向广东等地的多名股民销售“金追踪金融终端系统”的软件(分为黄金版、白金版)以攫取非法利益,并在金追踪公司QQ群内分析股市的价格走势、建议买卖股票时机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其中,符某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黄某甲、叶某负责各自公司的经营销售,符某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梁某是销售经理,郭某甲负责软件的技术支持,潘某甲负责“金追踪金融终端系统”软件的售后服务。公安机关经侦察,于2013年9月3日将符某、黄某甲、叶某、符某、梁某、郭某甲、潘某甲抓获归案。经审计,自2013年1月1日至案发,金追踪公司及其代理商销售“金追踪金融终端系统”共859套,累计金额人民币12724200元。其中,广州本部销售共76套,累计金额人民币1100800元,广州市宏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共64套,累计金额人民币875200元,广州市昌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30套,累计金额人民币424000元。金追踪公司、广州市宏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昌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获得证券咨询业务资历,符某、黄某甲、叶某、符某、梁某、郭某甲、潘某甲均不拥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历证书。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该案终究裁决被告人符某、黄某、梁某、郭某甲、潘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群内荐股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怎么进行刑事规制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笔者对于终究的裁判结果持确定态度,并且认为上述案件对于非法销售荐股软件,群内荐股的行动怎么进行刑事规制有着指点性的意义。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首先,上述案件明确销售“荐股软件”的行动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应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简称为《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装备:(一)提供触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第二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该经中国证监会许可,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历。未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应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基于此,上述案件中符某等人向广东等地多名股民销售“金追踪金融终端系统”的软件(分为黄金版、白金版),并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未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历的情况下,属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行动。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13154.html

其次,非法销售“荐股软件”的行动是不是违反了国家规定?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和抉择,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抉择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该由国务院抉择,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情势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牾;(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上述案件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0号——关于加强对应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的颁发主体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位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然而在裁决书中法院认为:“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有明确法律根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牾、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的文件,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其中2012年第40号公告(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荐股软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赞同这一观点。《暂行规定》基于《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方法》、《证券投资参谋业务暂行规定》所制订,并且均规定以“荐股软件”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需经由证监会许可,且获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历。因而,笔者认为非法销售“荐股软件”的行动违反了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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