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平台中“中介服务费”的性质应怎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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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暑期的一部热播剧《扫黑风暴》广受欢迎,其中关于“校园贷”的情节再次引发了公众的讨论。“校园贷”作为P2P金融模式下的产物,本意为扶植在校学生,却被滥用为榨取钱财的手段,这...

2021年暑期的一部热播剧《扫黑风暴》广受欢迎,其中关于“校园贷”的情节再次引起了公众的讨论。“校园贷”作为P2P金融模式下的产物,本意为扶植在校学生,却被滥用为榨取钱财的手腕,这其中包含多方面缘由,金融机构监管不完美,缺少轨制束缚等等,其中也触及到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服务费”的定性问题。

网络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交易的平台,它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咨询和管理服务,中介服务费就发生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依据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将借贷平台界定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平台。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居间合同就是指居间人对拜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有关服务,而拜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借贷平台对于出借人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得到了法律的保障,那么实践中对中介服务费的争论又是如何发生的呢?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0591.html

其一,这发生于实践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是关联公司,彼此之间互为关联企业。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商定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借贷平台的中介服务费与上述二者商定的利息之和大于法定规模。那么此时的中介服务费还应该理解为合同法规定的报酬吗?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0591.html

在这类情况下,借贷平台的中介费用与借贷双方商定的利息应平等看待,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商定利率,又商定中介服务费用的话,出借人可以选择主意商定利率或者中介费用,也可一并主意,但共计超过法定规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0591.html

其二,实践中出于对便利融资的斟酌,在借贷平台对借款人提供了足量且完美的融资服务后,这时候融资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相应的融资服务费无可厚非。但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很多借贷平台请求借款人在签订借贷合同后,先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向出借人支付一部份款项,在出借人收到这笔钱后再放款并正常计息。此时,这类中介服务费也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报酬,而是变相高利贷的“砍头息”,即“预收利息”,这其实不符合法律中等价有偿的原则。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0591.html

通过上面几点的讲述,大家应当知道中介服务费与利息的法律性质拥有显明区别,那么如果借款人提早还款的话,是不是还需要交纳中介服务费呢?谜底是确定的,即便提早还款,但中介服务已经完成,仍需交纳服务费,但斟酌到已经再也不占用出借人的资金,在出借人赞成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再支付利息了。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0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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