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山东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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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2021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山东省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医疗费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035.html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款。

4、备注:(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一、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第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

山东省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2021?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021山东工伤统筹伤残津贴?

山东地区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期工资

计算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备注: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医疗费用

支付主体;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由社保基金报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

备注: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30条

3、伙食补助

计算标准:26.10元/日,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限支2天。

支付主体:基金支付。

备注:其他地区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2021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4、转院费用

计算标准:

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二、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计算标准: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生活护理费:

2.1定残后完全护理

支付标准: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906/12)*50%,按月计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按月发放

2.2定残后大部分护理

支付标准: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906/12)*40%,按月计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按月发放

2.3定残后部分护理

支付标准: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4906/12)*30%,按月计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按月发放

2.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支付标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27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二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25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三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23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四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21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90%,按月支付,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二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85%,按月支付,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三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80%,按月支付,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四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75%,按月支付,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伤残一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64条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18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六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16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每月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70%,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60%,支付至退休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不享有;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22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六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8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法律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5条第1款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36,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30,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法律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13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八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11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九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9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十级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7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3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八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0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九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7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十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4个月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20个月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6个月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12个月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级

支付标准:社平工资*8个月

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支付

备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1、支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2、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至5款

因公死亡

丧葬费

支付标准: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享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支付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0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3项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

支付标准:职工生前工资,每月40%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其他亲属

支付标准:职工生前工资,每月30%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孤寡老人、孤儿

支付标准: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每月10%

支付主体:由社保基金支付

备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按月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1款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赔偿标准:

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即丧葬费、供养亲属津贴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山东省工伤伤残鉴定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伤残鉴定现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2014--09--03发布2015-01--01实施,代替GB/T16180-2006。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并提出,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

该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021年山东省工伤津贴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设区的市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标准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中,配偶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山东女农民工50岁工伤鉴定八级,怎么申请赔偿?

八级伤残的具体赔偿需结合职工的个人工资和治疗情况等确定,主要有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11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1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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