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小微 财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已关闭评论96字数 4691阅读模式
摘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6月12日司法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2日司法部令第65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2001年6月12日司法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1年6月22日司法部令第6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侵略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抉择或者应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当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实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动是不是合法与适量,拟定行政复议抉择;(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动所根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指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八)培训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组织交换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规模第五条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历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谢绝办理或者在法按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撤消执业证等行政处分抉择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谢绝办理或者在法按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历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请求实行义务的;(七)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保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抉择不服的;(八)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留场就业抉择或依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抉择不服的;(九)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抉择不服的;(十)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动侵略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所根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了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执行刑罚的行动;(二)执行劳动教养抉择的行动;(三)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或者其他处理;(四)资历考试成绩评判行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动。第三章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管辖第八条对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抉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申请判决。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处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抉择保持原具体行政行动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扭转原具体行政行动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轨制。第十一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益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躲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躲避,但应说明理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的躲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抉择。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能够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规定受理规模的,应予受理;(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诉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该告诉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了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将书面回复、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证据、根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任何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转交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内容如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该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内容。行政复议受理时间从收到申请人补齐申请书内容之日起计算。第十四条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人民法院已承受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再也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登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5日内填写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抉择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三)应该受理的,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后可以作出下列处理抉择:(一)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该责令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动是根据司法行政法律、法规、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或者本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动确有正当理由,申请人依然不服的,应该告诉申请人可以依法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行政复议抉择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然而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回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证据、根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的书面回复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具体行政行动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二)作出具体行政行动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三)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程序;(四)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回复意见和本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要求。第十九条被申请人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回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动的证据、根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动没有证据、根据,抉择撤销该具体行政行动。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抉择作出前,申请人请求撤答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被申请人扭转所作的具体行政行动。申请人赞成并请求撤答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动所根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区别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所根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该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该在7日内依照机关文件投递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断对具体行政行动的审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抉择审批表,拟制复议抉择意见,在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后,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抉择,应该制作行政复议抉择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抉择一经公布、拜托方式投递即产生法律效率。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该给予赔偿的,行政复议机关在抉择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动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动违法时,应该同时抉择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抉择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动时,应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抉择。如有下列情况,不能在规按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抉择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量延长,并告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时间限最多不超过30日:(一)因不可抗力延误相关文书抵达的;(二)有重大疑问情况的;(三)需要与其他机关相调和的;(四)需要对具体行政行动根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五)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第六章行政应诉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状副本5日内,应组织调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制定行政应诉方案,肯定出庭应诉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该指派本单位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搜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法制工作机构的应诉工作。第二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一审讯决书或者裁定书投递后,应组织调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是不是上诉的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抉择上诉的,提出上诉状,在法按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调和有关业务部门,对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率的裁决、裁定,向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是不是申诉的意见。抉择申诉的,提出申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拜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三十条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在裁决或者裁定投递后5日内,将裁决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含行政诉讼)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经费预算。行政复议活动经费应该用于:(一)办案经费;(二)执法情况检查;(三)总结工作等。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7月30日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除。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741.html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741.html 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6741.html

继续阅读
 
小微
  • 版权声明: 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81118366@qq.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93wg.com/26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