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款未结算,利息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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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利息并非只能在工程结算之后起算,发包人以涉案工程款未结算,工程价款数额未确定为由,认为其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本案事实,利息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64.html
案例1159.辽宁省高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0234号“上诉人沈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办公室与被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64.html
A工程公司与B城建办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一案,关于B城建办应否给付涉案的剩余工程款的利息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合同中对涉案工程款利息问题并未作出约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于利息计付的起止时问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因金帝二建与城建办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书》所涉案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0年12月30日,该部分工程款数额为元,故该部分工程款应自2007年12月30日起支付利息。关于《浑河景观带平台施工补充协议书》所涉工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故该部分工程款为元应自2009年7月15日起支付利息。因A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31日,故前述利息均应计算至2013年1月31日为止。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64.html
B城建办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利息的起算时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对于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应当“按工程进度支付”。本案最终的工程价款应当以财政审核为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尚未进行工程款结算,最终工程款价格无法确定。因此,被告项目办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不应当向原告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64.html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付款问题,双方约定了B城建办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但对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给付时间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只是针对工程款数额问题,约定“本合同价款采固定单价,最终以财政结算为准”。在此情况下,一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A工程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的利息问题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工程款利息属法定孽息,法院对相关请求应依法保护。依据上述司法解的规定,工程款利息并非只能在工程款结算之后起算,B城建办以涉案工程款未结算,工程价款未确定为由,认为其不成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64.html 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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