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与工伤处理:法律视角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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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是指受雇佣者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原用人单位退休,并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契约的方式,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发挥作用的一种行为或状态。那么,当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尽管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传统的劳动关系,但他们之间的关系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雇员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98703.html

因此,用人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这一责任。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98703.html

那么,最新的退休政策有哪些规定呢?作为劳动者,我们购买养老保险,就是为了在工作年限满后可以领取退休金,安享晚年。根据现行政策,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退休规定: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98703.html

  1. 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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