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法典的诉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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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张卫平,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对民法典的诉讼分析,是一种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或分立为前提的分析视角,是从诉讼的价值、目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法的...

作者:张卫平,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

对民法典的诉讼分析,是一种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或分立为条件的分析视角,是从诉讼的价值、目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法的关联等多个方面对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诸多主要连接点进行的审视。这类分析作为一种考察分析办法体现以及反应了程序法的思惟方式以及特色,尽管也存在着视角偏在,但却能够为全面审视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关联提供一种辅助视角。以比较宏观的视角,从民事主体规范、实体要求规范、实体权力义务关系、民法规范与事实相干性四个方面论述了对民法典进行分析的路径以及办法。其目的不但在于阐明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二者之间的现实关系,还但愿从应然层面揭露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互相之间的协同关系,从而增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同发展。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180.html

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的价值寻求;程序正义;实体要求权;诉讼要求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180.html

一、问题的提出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180.html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下列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的颁布以及实施对于中国民事法治——民事实体法治以及民事程序法治——甚至整个法治建设拥有里程碑意义,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完美国家治理体系、晋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但作为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更重要的还在于能够施行以及落实。法律只有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得以施行以及落实,才能使其真正拥有活气以及生命力。在法律的施行以及落实当中一条最重要的办法以及路径,就是在具体争议事件的诉讼裁判中能够得以有效合用。一部法律只有在司法中合用,才能将法律的抽象规定与具体的生活事件以及行动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对人们社会关系以及行动的规范作用。《民法典》的有效施行,除了了增能人们的民法意识,完美配套法规、程序,晋升司法能力以外,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与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怎么有效地实现互相之间的协同与对接。协同与对接这一命题的条件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各自独立存在,并有各自独立存在的价值。这类独立存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由此也构成了人们对实体法与程序法互相关系应该怎么认识的追问。无疑,这一追问的终究目的就是要揭露怎么处置二者关系才最相符其应然请求,而二者的关系只有处于最好衡平态——各自的价值都能够得到知足,才能达成民事法治治理总体的请求或目的。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互相关系的认识上,人们最基本的观点是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既拥有工具性,同时也拥有本身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体现在程序法也同时具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其本身的独立价值源于程序作为手腕本身的正当性请求。这类手腕的正当性就直接体现在程序的公正、经济、适正、快捷等基本价值寻求方面。无非,在过往的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更看重或更加强调的是民事程序法的工具性,这一认识与中国法治发展的阶段性有着直接的关联。在中国法治发展的低级阶段,人们更注重的是实质正义,而非程序正义。只有当法治发展到较高档阶段,程序正义才会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对程序正义的注重也就象征着程序法的核心价值得到了注重以及承认。特别是实体法发展的早期和实体法体系快速完美的阶段,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更易被忽视或歧视。在民法典颁布以后,社会更关注的是民法典自身,对民法典施行的关注也着重于从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角度来看怎么与民法典对接。在民法典刚颁布施行之际,以诉讼视角审视民法典多少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但应该认识到的是,实体法的施行不可能离开程序法,也不可能背离程序法存在的规律和人们对程序正义的价值请求。实体法与程序法调和整合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以及请求。以单纯的工具观角度去思考,仅仅将民事诉讼法视为“助法”,必定致使程序丧失其独立价值。法治的核心要义是程序正义,实体正当无非是程序的表象而已。这就引出本文所要论及的主题——民法典的诉讼分析。不能不承认的是,因为实体法规范对于实体正义拥有更直接的浮现度,在传统的三段论司法推理加持之下,也使得实体法规范自然获得了作为推理大条件的重要逻辑地位。于此,人们自然更注重实体法的建设以及发展(特别是在人们没有注意到纸上法律与现实法律的差异时,人们很容易认为法律文本与现实法治的等效性),社会对民法典制订的迫切性和民法典制订的政治性都无比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在民法典制订时间异样紧急的情景下,作为私法基本法或“宪法”的民法典的制订就更易独自前行,尽快完成民法典的文本化。同时,在我国法学中,实体法学科与程序学科的分离也很容易致使这类情景的产生。这类独自前行会致使三种结果:其一,实体法规范在制订时没有充沛斟酌与既有程序轨制的适配问题。究其缘由,一方面,是由于不了解程序轨制和该轨制的基础理论,另外一方面,基于工具观的认识,程序轨制应当知足实体规范实现的需要,而非实体规范知足既有程序轨制的存在。其二,从实体法实现的功能视角单向度地对程序轨制做出支配,而这类支配并未斟酌程序轨制的体系自洽的问题。其三,没有充沛斟酌程序轨制建构的分工。实体法并不是仅仅是关于实体权力义务的规范,也包含程序性规定,乃至程序法规范。这些程序性规定应该在实体法中规定还是在程序法中规定,存在一个程序轨制建构的分工配置问题。尽管民法典的制订离不开对发达国家民法典的鉴戒,而且在这些法治先行国家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问题在立法以及实践中都有所触及并得以处理,然而,程序法与司法轨制存在亲密关联,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必需要斟酌与相应司法轨制适配,所以,想要通过鉴戒域外民法典的文本规定来到达妥帖处理二者关系之目的是十分有限的。在民法典施行不断推动并逐渐深化的背景之下,对民法典的诉讼分析以及思考就显得格外有必要,由于只有如斯,才能实现民法典施行的深化以及增添其施行的有效性,才能保证民法典与民事程序法的协同并进,从而共同实现民事法治之目的。诉讼分析作为一种分析视角或办法在对任何一门实体法进行分析时也都有其意义。但基于民法典的体系化和重要地位,对其诉讼分析更加迫切以及重要。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化最为胜利的范例,有着自洽的体系以及逻辑,虽然民法典各编(除了了总则以外)——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也都有自己的特色以及特殊性,但也有其共性,这类体系特色正好可以作为诉讼分析的典型,也为民事诉讼各种程序建构中的共性以及特殊性提供参照。应该注意的是,对民法典的诉讼分析并不是仅限于民法典法律文本的分析,诉讼分析的对象包含了作为法律文本的民法典,也包含司法解释以及法理解释中的民法典和实践中的民法典,也就是人们一般所认识以及理解的民法典。民法典的诉讼分析是笔者作为民事诉讼法学者进行实体与程序交叉钻研的一种初步尝试。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180.html

二、作为一种视角、办法的诉讼分析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180.html

对民法典的诉讼分析是一种基于特定视角、立场的认识办法。这类特定的视角以及立场又可以具体分为两种:其一是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以及立场对作为民事法律基本法——民法典的认识以及分析。这类立场的动身点是民事诉讼法,被观照的客体或对象是民事实体法。其二是将诉讼视为一个场域空间,以这样一个场域的视角来察看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二者之间的交互作用,而非只是在毫无背景或特定环境中审视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这类诉讼分析的视角将诉讼自身作为联络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关系的纽带,是一种第三只眼或第三人的视角,也有将实体与程序一体化的视觉效果。本文的诉讼分析则兼有这两种视角,但偏重于前者。单一的视角,不管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立的,还是作为第三只眼都不可能完整有效地进行诉讼分析。对于习惯于诉讼法思惟的人很难脱离开自己的立场来审视自己与别人的关系,所有的客观审视都有可能回到原本的立场。民事诉讼的视角以及立场是一种程序法的视角以及立场,这一视角以及立场不同于作为实体法的民法的视角以及立场。这类不同视角以及立场是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不同规范目的、性质以及请求。二者之间不同的目的、性质以及请求致使了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界分以及差异。概括地讲,实体法是关于民事实体权力以及义务的规范的总以及,程序法是关于民事争议或非争议事实认定以及合用实体法解决或处理争议或非争议的程序规范的总以及。实体法体现的是权力义务肯定的正义性,而程序法体现的是解决或处理实体事项这一进程的正义性。作为解决或处理实体事项(诉讼与非讼事项)的程序,必定触及事实还原、程序运行本钱、主体地位以及操作方式等,也由此构成了人们对其程序相应的价值请求(公正、经济、适正、快捷)以及规范。既然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规范的目的、性质以及请求上存在不同,似乎二者之间就不应当有所牵联,是彼此独立存在的两个法律体系,因而似乎没有必要从不同的法律体系去认识以及观照另外一个法律体系。并不然,虽然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规范的目的、性质以及请求上有所不同,然而二者之间的联络是无比紧密的,这类联络通常抽象地表述为“内在联络”。所谓内在的联络是一种没法分离、基于最本色上的联络。依照马克思的说法,二者之间拥有一样的精神。因为程序法的工具性,在应然层面,程序法也必需要体现实体法——实质与基本精神,否则没法实现其相应的工具价值以及请求。民法典的若干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应该有相应的体现。作为实现实体权力义务的工具、程序和程序方式也会实质地影响实体法,比较凸起的是审讯方式对实体法规范的影响,不能与实体法基本精神相契合的审讯方式势必阻碍实体法的实现。不能与实体法思惟、意识投合的程序思惟、意识也将阴碍实体法的实现。另外一方面,程序法在知足以及实现实体法规范的请求的进程中,还有相应的规范请求,由此也就构成了程序独立的价值请求以及规范。这些价值请求以及规范反过来也必定影响到实体法规范——怎么规定更有益于实体权力义务的确认以及实现。这类影响主要反应在,实体法怎么规定权力义务和相应的成立要件,才有益于知足人们对程序的价值寻求。在这方面的典型事例是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证明责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诉讼中,当特定的法律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该怎么裁判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诉讼确当事人双方谁应该对该事实承当证明责任?一旦肯定该事实由特定的一方承当证明责任,则当该事实真伪不明时,该当事人就要由此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这里触及的问题是,法律上为什么要将该事实恒定地分配给该当事人。这里既要从实体正义上斟酌,也要从程序正义上予以斟酌。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2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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