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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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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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9437.html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当直接抚养或者供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供养人;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9437.html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9437.html

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获得的受赠所得,依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税法修订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但是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却仍然有效,纳税人需要关注后续修订。文章源自微观生活(93wg.com)微观生活-https://93wg.com/39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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